男方婚前房产婚后赠与女方单独所有,还能撤销吗?
婚前买房登记为男方单独所有,婚后转移至配偶名下单独所有。现男方主张附条件赠与,要求撤销。法院认为,男方自愿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孙某,孙某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双方针对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因涉案房屋已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赠与财产的权利已发生转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男方对赠与房屋已不享有撤销权。男方主张其将涉案房产赠与女方是附条件的赠与,因所附条件不能实现,赠与合同应当予以撤销。但男方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赠与合同系附条件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离婚纠纷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南京分居离婚
离婚纠纷彩礼返还问题。8月16日,西和县法院民事审判庭通过微信视频审理的方式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女方当庭返还彩礼6万元,双方矛盾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情感破裂起诉离婚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主张赔偿吗?
遗嘱是被继承人单方作出的在其死后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当事人已去世,其立遗嘱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已无法自证。为了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遗嘱体现立遗嘱人处分自己死后遗产的真实意思,对于违反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民法典***千一百三十五条延续了原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明确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条法律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作出了相应规定,即由代书人书写、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及见证人均签名的遗嘱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并且只有在符合形式要件的前提下,法庭才会进一步去审查遗嘱的实质要件。本案中,王江提供的代书遗嘱上只显示有“鲍梅”字样的印鉴,未有鲍梅本人的亲笔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意见表示: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首先、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为获取证据**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离婚纠纷关于彩礼可以退还吗?
离婚纠纷开庭,法官会问什么问题?一、关于夫妻感情方面。01感情基础诸如,怎么认识的?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婚前交往情况?等等,主要是询问感情基础情况。02婚后的感情生活。专门的家事法官可能会问的比较琐细,比如,家务劳动,孩子的抚养细节等等,这也是法官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依据。03为什么离婚,离婚原因?1.是否分居?2.是否挽回,如何挽回?为挽回做过什么努力?3.离婚的原因是什么?二、关于孩子抚养方面(遵循的原则是,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1.出生以来由谁带?2.在哪里上幼儿园?3.孩子的户口跟着谁?4.父母各自的抚养能力?5.父母双方在哪里工作,工作时间?6.父母双方每月的收入情况?7.愿意给孩子多少抚养费?8.如何给自己带,如何带?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1.有哪些共同财产?2.购置于哪一年?3.有哪些债务?另一方是否知情?当事人对每一个问题都要重视起来,因为任何一个问题都不是凭空发问的,背后都会有一定的理念或原因,小心被问到坑里去。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主要会围绕以上问题展开发问,无法一一列举。总之,围绕着诉讼目标一一回答。3.辩论阶段也是围绕着诉讼请求展开陈述,从情感、事实、法律三个角度合理辩论,不做人身攻击。离婚纠纷中8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如何判决?常州律师代理离婚
赠送给小三的财产可以全部要求返还吗?南京分居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8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条是关于夫妻双方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基本方式和原则的规定。与其他的民事权利行使规则相同,在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同样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优先,比较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根据比较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本案中,双方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但潘女士长期在当地生活,离婚后女儿也随其一起生活,同时双方对房产实际价值认识一致,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且潘女士竞价出价明显高于倪先生,故法院将房产判归潘女士所有,潘女士支付给倪先生房屋分割款80万元。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除了遵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外,还要根据待分割财产的具体状态、性质和用途等属性,尽量使财产在双方间的分配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不损害财产的效果和经济价值。 南京分居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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